青海实施禁捕重点水域违法犯罪行为有奖举报制度
为建立健全我省长江、黄河、青海湖禁捕重点水域违法犯罪行为有奖举报机制,鼓励公众参与,严厉打击我省禁捕水域及周边地区各类涉渔违法行为,自3月1日起,由省农业农村厅联合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的《青海省禁捕重点水域违法犯罪行为有奖举报制度通告(试行)》(以下简称《通告》)正式实施。该《通告》的实施,将有效打击我省禁捕水域及周边地区各类涉渔违法行为,进一步筑牢保护我省重点水域生态环境和水生生物的人民群众防线。
《通告》主要包含有奖举报的对象和方式、获得奖励的条件、有奖举报的标准、奖励对象和奖励资金管理五部分内容。明确规定,凡是在我省重点禁捕水域发现非法捕捞,为非法捕捞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运输工具、交易场所、便利设施,非法捕捞案件在逃人员,运输、收购、销售、加工、经营非法渔获物,非法猎捕、杀害、买卖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涉及经营、推销、宣传“长江野生鱼”“黄河鱼”“青海湖湟鱼”等相关菜品或产品,以及未经批准在开放水域投放外来水生生物的违法行为,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向全省各级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执法机构,以及公安机关进行举报。举报属实的,将根据举报线索价值对举报人进行2000至20000元不等现金奖励。
自长江青海段十年禁渔、青海湖第六次封湖育鱼和黄河青海段禁捕实施以来,全省各地各部门通过构建禁捕长效管理机制、落实属地责任,强化部门协作,定期会商研判,开展联合打击、持续宣传引导等举措,长江、黄河、青海湖重点水域禁渔得到有效落实,水生生物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
原文链接:http://www.qinghai.gov.cn/msfw/system/2024/03/08/03003879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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