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在全国率先出台矿产品收益计算系数
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改革对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保障矿业权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近日,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确定辽宁省矿产品销售收入转换系数和地热矿泉水矿产品销售收入核定价格的通知》,我省成为全国首个出台矿产品销售收入转换系数和地热矿泉水核定价格的省份。
省自然资源厅相关负责人介绍,由于国家出台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中,只规定了矿种单一形态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比如,煤炭的原矿产品(即未经加工的矿石)为计征对象,而铁矿的选矿产品(经过加工的矿石)为计征对象,这对于那些出售煤炭的选矿产品或出售铁矿的原矿产品的企业来讲,就无法进行销售收入收益核算。《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要求,当矿山企业销售的矿产品与征收对象不一致时,矿产品应缴出让收益计算需在年度矿产品销售数量与矿产品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乘积的基础上,再乘以转换系数。因此,出台该转换系数尤为重要。
为尽快确定转换系数,并保证其科学性、专业性及准确性,我省在制定转换系数过程中,深入基层和企业收集整理全省各类矿产品价格、矿业权出让价格、矿产资源储量和产量、矿山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资源税计征标准等基础数据资料,科学构建方法模型,开展测算工作。
通知确定了煤炭、铁、锰、铜、钼、铅、锌、金、银、磷等31种矿产品的销售收入转换系数,如:煤炭由选矿转换为原矿为0.8,铁矿由原矿转换为选矿为1.6。通知还确定了我省地热的销售收入核定价格为25元每立方米,矿泉水为50元每立方米。
省自然资源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出台转换系数前,无论采矿企业销售的是原矿产品还是选矿产品,出让收益都采取同样的费率,导致不同企业缴纳的出让收益负担不同;确定转换系数后,能够规范不同企业矿产品销售收入与应缴出让收益的计算方法,营造公平竞争的矿业市场环境。同时,在全国率先完成转换系数和核定价格制定,也能助推企业于今年12月31日之前按时完成年度矿业权出让收益申报缴纳。
原文链接:https://www.ln.gov.cn/web/ywdt/jrln/wzxx2018/2024123008455033802/index.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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