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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如何建?这份技术标准征求意见

时间:2024-12-30 23:00:27 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 作者:佚名

  12月24日,记者从市住房城乡建委了解到,即日起至1月10日,由市住房城乡建设技术发展中心与重庆同乘工程咨询设计公司共同主编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技术标准》(简称《标准》)在市住房城乡建委网站上征求意见。《标准》适用于重庆市新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规划布局、设计、施工及验收,已建停车位充电设施的改建、扩建可参照执行。

  《标准》就公用充电设备设置提出要求:中心城区公用充电设备服务半径应小于0.5公里,公用充电设备与电动汽车比例不应低于1:8;其他区域公用充电设备服务半径应小于1公里,公用充电设备与电动汽车比例不应低于1:15; 高速公路服务区应设置公用充电设备,且单向公用充电区服务距离宜小于50公里,停车位在50个及以上的服务区非车载充电机建成数量不应低于6个,停车位在50个以下的服务区非车载充电机建成数量不应低于停车位数量的10%。

  大型停车库(场)应设置多个分散的电动汽车停车区,停车库的防火分区除了按国家现行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执行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电动汽车停车区宜布置在停车库的首层、二层或三层;当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布置在地下车库的首层,不应布置在地下四层及以下楼层;电动汽车停车区设置独立的防火单元。

  《标准》明确要求,充电设备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不宜设在多尘、水雾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上述场所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充电设备不应设在厕所、浴室等场所的正下方,安装电气设备的功能用房不宜与上述场所贴邻,当贴邻时,相邻的隔墙应做无渗漏、无结露等防水处理;不应设在地势低洼易产生积水的场所。

  《标准》还要求,新建停车库(场)在设计计算配电容量时,需包含一次配建部分充电设备的负荷容量,并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同时应考虑预留充电设备的负荷容量,预留配电设备(包括变压器、高低压设备)或安装空间。

  此外,电动汽车充电设备监控系统根据工程实际需要设置,并具备以下功能:对供电状况、电能质量、供电设备运行状态等进行监视和控制;对充电设备的充电过程进行监视和控制;对供电、充电等子系统和设备的运行数据进行存储和管理,预留通信接口。充电设备监控系统的控制室宜与物业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安防监控系统或能源监控系统等的控制室合用。


原文链接:http://www.cq.gov.cn/ywdt/zwhd/bmdt/202412/t20241225_140184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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