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出生缺陷防治条例》2025年1月1日施行
12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内蒙古自治区出生缺陷防治条例》新闻发布会,并邀请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医保局、自治区妇幼保健院的相关负责人介绍情况并答记者问。
据了解,《内蒙古自治区出生缺陷防治条例》,于今年9月27日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是全国颁布实施的首部出生缺陷防治地方性法规。
条例进一步健全了出生缺陷防治法规政策体系,是预防出生缺陷,守护生命起点健康,以人口高质量发展支撑中国式现代化的一项重要举措。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党组成员、副主任邸星表示,下一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将起草实施细则,健全服务网络,推进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补短板、强弱项,落实好各级各类提供出生缺陷防治服务机构的职责任务;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强化医学影像、检验、医学遗传医师的专业培训,提高临床医师出生缺陷咨询、筛查、诊断水平,不断提升出生缺陷防治专业能力;深化防治服务,加大知识普及和健康教育力度,提高育龄人群防治知识知晓率,加强婚前孕前保健、产前筛查、产前诊断和新生儿疾病筛查,规范筛查阳性病例召回、诊断、治疗、干预和随访;聚焦重点疾病防治,强化先天性心脏病、先天性听力障碍、唐氏综合征等重点疾病防治,协同解决出生缺陷风险隐患;提升支撑保障能力,用好人工智能、大数据、5G等技术和“云上妇幼”等远程医疗平台,强化出生缺陷监测,显著提升防治水平。
自治区民政厅社会事务处处长王天俊表示,民政部门将积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整合婚育服务资源,优化工作流程,加强健康指导,健全完善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促进出生缺陷防治工作向更高水平、更高质量迈进。
自治区医保局待遇处处长包春荣表示,医保部门将持续健全完善生育保险政策措施,综合运用医保政策工具积极支持生育,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三处副处长李新烨表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将针对法规实施情况适时开展执法检查,推动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依法保障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
原文链接:https://www.nmg.gov.cn/zwyw/gzdt/bmdt/202412/t20241223_26418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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